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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2.24. 交運字第1130034508號函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貴會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85條之3修正草案對汽車 租賃業者如因承租人私換號牌違反前揭規定而遭車輛沒入等處罰,是否合 於業者經營權益

主旨

關於貴會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85條之3修正草案 對汽車租賃業者如因承租人私換號牌違反前揭規定而遭車輛沒入等 處罰,是否合於業者經營權益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13年11月15日全小客租字第1130000027號函及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2月10日北市客租杰字第05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法係為防制汽車使用偽造、變造之號牌或未懸掛號牌行駛之違規行為,妨礙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號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正確性,並致生損害該偽造、變造號牌真正使用人,形成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治安問題,本案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 114年1月15日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一讀審查通過,修正內容包含提高使用偽造、變造或曚領號牌及未懸掛號牌等行為之罰鍰額度上限,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沒入車輛處罰,併罰違規使用該等車輛之汽車駕駛人等處罰規定,處罰內容均係針對惡意違反號牌使用管理規定之行為人,先予敘明。

三、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罰,本次修正草案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 7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爰租賃車輛業者如以牌照狀態正常之車輛出租交予承租人使用,事前並已善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承租人仍有懸掛偽造變造號牌行駛道路情形,租賃業者即無故意或過失,自然不會受到連帶處罰。

四、本案副請公路局會同相關車輛業者租賃公(協)會,研議修正機車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以更臻明確保障租賃業者合法權益。

正本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小客車租賃 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交通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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