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2.03. 交運字第1140000670號函
要旨
關於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吊扣牌照事 宜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吊扣牌照事宜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交通事件裁決處 114年1月7日新北裁申字第1135151805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部111年6月22日交路字第1110015912號函係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之處罰,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規定適用,而作出認定汽車運輸業所僱駕駛人酒後駕駛汽車運輸業所有車輛,業者(汽車所有人)可舉證免罰之通案處理原則,該原則並未針對特定業別,至本案具體情形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裁處,仍請貴局本於權責審視個案具體事實依規定辦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