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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2.03. 交運字第114000067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吊扣牌照事 宜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吊扣牌照事宜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交通事件裁決處 114年1月7日新北裁申字第1135151805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部111年6月22日交路字第1110015912號函係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之處罰,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規定適用,而作出認定汽車運輸業所僱駕駛人酒後駕駛汽車運輸業所有車輛,業者(汽車所有人)可舉證免罰之通案處理原則,該原則並未針對特定業別,至本案具體情形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裁處,仍請貴局本於權責審視個案具體事實依規定辦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4.02.03. 交運字第114000067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