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局 114.01.24. 路監交字第1145001308B號公告
要旨
委任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相關事 項,自即日起生效;有意申請受託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公私立機構、 法人或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各區監理所提出申請
主旨
委任本局各區監理所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相關事項 ,自即日起生效;有意申請受託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公私立機 構、法人或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各區監理所提出申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條第9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 辦法第2條、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委任事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 3條、第5條、第6條、 第8條至第11條事項。 二、委託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班別如下: (一)一般違規班(含自費講習扣抵違規點數)。 (二)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違規班。 (三)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 (四)講習再犯班。 (五)酒駕違規班。 (六)酒駕再犯違規班。 三、受理申請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