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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12.13. 交運字第1130031517號函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舉發事宜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舉發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9月25日警署交字第1130156836號函,及依據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113年10月22日立翔辦庭字第1130300091號函辦理。

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91條、第97條、第101條、第102條及第 109條係已有明文方向燈使用規定,包括汽車駕駛人起駛、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超車等情況時應使用燈光,以維行車安全。本部前曾以113年9月13日交運字第1131208226號函貴署說明,車輛行駛於路面繪有右轉箭頭標線之單一車道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因其於單一無分岔車道行駛,且無變換車道,自無須使用方向燈。

三、有關貴署再函詢劃設左(右)轉指向線與禁止變換車道線之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如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2段進入國道3號新店交流道處)方向燈舉發事宜一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80條、第188條規定之指向線,係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屬指示標線之輔助標線;另設置規則第24條規定設置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皆非用於判定是否應使用方向燈。

爰如其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於單一無分岔車道行駛,且無變換車道,自無須使用方向燈(其他如迴轉道、匝道等情形亦同)。

四、為避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執法爭議,本部已另函檢送本部運輸研究所提供「如何劃設標線引導幹線道車輛以直行方式通過路口」簡報(含個案改善原則圖例)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運用,提升道路自明性,讓駕駛人行經路口如何使用方向燈有明確依循。至於部分道路線型不利駕駛人判斷是否需顯示方向燈,於路型或標誌標線改善前,相關民眾檢舉案件,執法員警可審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局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本部路政及道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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