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12.13. 交運字第11300315171號函
要旨
檢送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供「如何劃設標線引導幹線道車輛以直行方式通 過路口」簡報,請貴府(局)參考運用,以避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執 法爭議
主旨
檢送本部運輸研究所提供「如何劃設標線引導幹線道車輛以直行方 式通過路口」簡報(如附件),請貴府(局)參考運用,以避免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執法爭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113年10月22日立翔辦庭字第1130300091號函辦理。
二、本案緣係實務上部分路口非正交路型,常見民眾認為其沿著路型行駛,卻被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執法屢有爭議。為避免該等情形,請各道路主管機關應優先調整路型交角,使交角接近90度正交,如無法調整交角,則以路口行車導引線描繪直行車輛之續進車道,並正確配置直行與左/右轉指向線於車道上,明確引導駕駛人直行與左/右轉方向,提升道路自明性,讓駕駛人行經路口如何使用方向燈有明確依循。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副本
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本部路政及道安司(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