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11.28. 交授觀處字第1130100578號公告
要旨
公告「參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調整
主旨
公告「參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調整,如附圖及說明 。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第1項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調整「參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業經行政院 113年11 月4日院臺交字第1131025135號函核定。 二、參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於89年12月18日公告等級及經營管理範圍,經 綜合評鑑後於91年2月4日第1次公告擴大範圍,本次為第2次公告調整 ,調整後除原參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外,新增加臺中市霧峰區部 分區域,面積新增 239公頃,調整後總轄區範圍面積為7萬7,760公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