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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3.11.14. 航舶字第1131710682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採納之MSC.496(105)決議案,1974年海上 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IV章規則14規定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 S)設備性能標準,適用MSC.1/Circ.1676通告,延後無線電通信設備 VHF 、MF、MF/HF及Inmarsat–C適用性能標準期程,自即日生效

主旨

一、依據交通部112年12月29日交航(一)字第11298300971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採納之MSC.496(105)決議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IV章規則14規定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設備性能標準,適用MSC.1/Circ.1676通告,延後無線電通信設備 VHF、MF、MF/HF及Inmarsat–C適用性能標準期程,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上開延後無線電通信設備適用性能標準期程通告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13.11.14. 航舶字第1131710682號令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