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9.13. 交運字第1131208226號函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車輛行駛於路面繪有右轉箭頭標線之單一車道使用 方向燈事宜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車輛行駛於路面繪有右轉箭頭標線之單一車道使用方 向燈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3年8月16日警署交字1130142166號函及112年11月22日警署交字第1120180355號函。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應用之燈光及駕駛人手勢,且鑑於車輛方向燈為汽車駕駛人互通訊息之重要憑藉,其使用係為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其行車動線,並有足夠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爰車輛倘將變換原行駛車道之方向,為避免其他用路人反應不及而發生危險,係應先顯示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以確保行車安全,違者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罰。
三、有關貴署旨揭所詢事項,本部前曾以109年8月28日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檢附如附件)回復法院說明,車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本案貴署所詢單一無分岔車道行駛,且無變換車道,依前揭函示說明自無須使用方向燈。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路政及道安司、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