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 113.08.13. 院臺交字第1131020806號公告
要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27甲線路線
主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27甲線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原台27甲線終點由新威大橋,調整至屏東縣里港鄉,銜接國道10號里 港交流道。 二、路線調整後,原路線名稱為六龜~新威,新路線名稱為六龜~里港, 原總里程為14.121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32.110公里(長鏈17.989公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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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調整省道台27甲線路線
公告調整省道台27甲線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原台27甲線終點由新威大橋,調整至屏東縣里港鄉,銜接國道10號里 港交流道。 二、路線調整後,原路線名稱為六龜~新威,新路線名稱為六龜~里港, 原總里程為14.121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32.110公里(長鏈17.989公 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