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7.18. 交運字第1130019328號函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反映員警取締交岔路口10公尺違 規(臨時)停車處置流程建議與相關法規修正意見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反映員警取締交岔路口10公尺違規 (臨時)停車處置流程建議與相關法規修正意見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6月28日警署交字第1130121113號函。
二、有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係屬因道路標線劃設未依規定致生事宜,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本應依規定劃設標線,本部前已多次向貴署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條第1項第2款已明文規定車輛駕駛人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不論有無標線或標誌之繪設,且交通法規亦無交岔路口10公尺內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可停車之規定,爰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原則,自不因標線之長度而有不同,倘車輛駕駛人(臨時)停車之處所係明確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原則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或第 56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請該局與其轄管道路主管機關協調一致依規定辦理。
三、另道交條例第 55條第1項第2款或第56條第1款係屬特定地點(臨時)停車之特別規定,而道路主管機關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限制之禁停範圍,係依據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處罰,爰尚無得依劃線範圍而排除法律明文之規定。
四、至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修法建議,經查現行交岔路口10公尺與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係基於交通安全考量維持路口良好之視距,讓用路人遇突發狀況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及讓消防車出入時有安全之操作空間,而訂定之基本原則規範,爰建議刪除距離規範,應審慎考量。
五、本案涉及各轄道路主管機關標線繪設未符規定致生實務問題部分,併建議各執法機關遇有此類情形應即請該轄道路主管機關改善,俾利避免造成民眾誤解致另衍生執法課題。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