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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5.22. 交運字第1130005646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雲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 ,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規定適用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雲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 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條第6項規定適用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2月23日警署交字第1130071083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條第6項規定所稱之「允許」,依社會日常經驗認知,顯係「車主同意其車輛供特定他人使用」之意涵,仍應以汽車所有人與汽車駕駛人分屬二人為前提,據以「併罰」車主放任其車輛供人恣意使用之違失。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公路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3.05.22. 交運字第1130005646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