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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2.23. 交運字第113000008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混合車道劃設分流式指向線,汽機車併排行駛涉及 違規認定事宜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混合車道劃設分流式指向線,汽機車併排行駛涉及違 規認定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2年11月24日警署交字第1120181855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爰車輛於同一車道行駛時,汽車與汽車、汽車與機車或機車與機車,應保持前、後車之行駛秩序,不得併駛,合先說明。

三、有關本部110年1月29日發布修正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3項,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 3.5公尺以上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線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旨在導引接近路口之車輛,能提早改變行駛位置,降低因汽機車行駛方式,而引發同向側撞或擦撞事故,並未改變原有取締與執法的相關條件,駕駛人仍應依相關規定行駛。

四、另有關現行混合車道劃設分離並列指向標線為 3.5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即可劃設,並無寬度上限之限制一節,查本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規定混合車道寬度宜 3.5~5公尺、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規範」規定最外側車道不宜大於 4.5公尺,爰有關劃設分流式指向線之車道寬度上限,仍宜由道路主管機關就道路屬性依相關技術規範規定辦理,併請參考。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3.02.23. 交運字第113000008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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