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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1.04. 交運字第1120024141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無號誌交岔路口兩車行向皆有劃設「停」字標線( 同為支線道)之優先通行權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無號誌交岔路口兩車行向皆有劃設「停」字標線(同 為支線道)之優先通行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10日路覆字第1120097263號函。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該條文已就幹/支道、多/少線道、轉彎/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等情形依序律定行駛規定,所詢同為支線道之情形,應依規定接序視車道數、轉彎或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等情形遵循前揭規定通行。

正本

交通部公路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3.01.04. 交運字第1120024141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