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1.04. 交運字第1120024141號函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無號誌交岔路口兩車行向皆有劃設「停」字標線( 同為支線道)之優先通行權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無號誌交岔路口兩車行向皆有劃設「停」字標線(同 為支線道)之優先通行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10日路覆字第1120097263號函。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該條文已就幹/支道、多/少線道、轉彎/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等情形依序律定行駛規定,所詢同為支線道之情形,應依規定接序視車道數、轉彎或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等情形遵循前揭規定通行。
正本
交通部公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