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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2.12.12. 交運字第1120003205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同車道汽、機(慢)車可否並行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同車道汽、機(慢)車可否並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2月3日路覆字第1120006782號函。

二、有關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本部 101年10月25日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已有明確說明。

三、另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3項分流式指向線,其修正說明為「由於原先分岔箭頭無法有效導引車道內右轉車靠右、直行車靠左,故設計直線與弧型箭頭分離並列。以避免右轉車與直行車交織產生衝突,爰列第三項。」,其係引導車輛分流行駛,與貴局所稱並行有別。

正本

交通部公路局

副本

本部路政及道安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2.12.12. 交運字第1120003205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