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2.12.12. 交運字第1120003205號函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同車道汽、機(慢)車可否並行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同車道汽、機(慢)車可否並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2月3日路覆字第1120006782號函。
二、有關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本部 101年10月25日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已有明確說明。
三、另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3項分流式指向線,其修正說明為「由於原先分岔箭頭無法有效導引車道內右轉車靠右、直行車靠左,故設計直線與弧型箭頭分離並列。以避免右轉車與直行車交織產生衝突,爰列第三項。」,其係引導車輛分流行駛,與貴局所稱並行有別。
正本
交通部公路局
副本
本部路政及道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