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2.11.15. 交運字第1120024190號函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車輛併排之認定標準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車輛併排之認定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10日路覆字第1120097264號函。
二、有關車輛併排之認定標準,貴局認本部105年12月7日交路字第1050030545號函與108年6月26日交路字第1085007741號函檢送108年5月28日研商「交通違規併排停車之認定標準」第 2次會議紀錄似有競合,經查相關併排停車認定標準既經本部於 107年10月26日及108年5月28日兩次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有共識,並已提供完整圖例輔助說明,更臻明確,自應依據上開號函送會議會商結論辦理,應無疑義。
正本
交通部公路局
副本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