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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2.04.01. 交路(一)字第1127900192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公告高速鐵路 112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2年)、「法定優 待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12年)、「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 差別定價調節因子」(C2,112年)之檢討結果

主旨

公告高速鐵路 112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2年)、「 法定優待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12年)、「離峰、通勤及特 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價調節因子」(C2,112年)之檢討結果。 依據: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高速鐵路營運費 率標準、調整時機與方式」第3.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計算, 111年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之年變動率為 2.95%,又最近一次調整政 府核定之基本費率標準即為111年,至本(112)年檢討時之台灣地區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累績變動率同為 2.95%,未達3%,故維持「政府核 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2年)為4.313元/人公里。 二、另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規定本部查核前一 年度「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價優惠 措施」實際執行值訂定C1及C2,當與最近一次核定公告結果之差異數 在增加或減少一個百分點內時, C1+C2不予調整。本(112)年查核 台灣高鐵公司 111年「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 等差別定價優惠措施」實際執行值,結果如次: (一)C1=7.050%,C2=4.799%。 (二)本( 112)年度查核試算之C1+C2=11.8%,與最近一次(111 年)核定公告結果11.2%差異數在一個百分點內,故依約本(1 12)年度C1+C2不調整。 三、承上,112年度公告數值如下: (一)FG,112年=4.313元/人公里。 (二)(C1+C2),112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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