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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9.14. 交航(一)字第11198002532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核釋「商港法」第53條第1項所稱「必要之應變措施」之相關規定

主旨

核釋「商港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應變措施」如下,交通部航港局得視個案情形,命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採行一種或數種:

一、限期提報船內殘油抽除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之措施。

二、限期提報船上貨物及其他物件或已落海物件之打撈移除計畫。

三、限期提報船體及其殘骸移除計畫。

四、限期完成交通部航港局審核通過一至三計畫之執行。

五、加強船舶及貨物之繫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9.14. 交航(一)字第11198002532號令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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