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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5.16. 交航(一)字第11198001384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於我國商港採用國際海事組織第32次大會採納A.1155(32)「港口國管制 程序」一案,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於我國商港採用國際海事組織第32次大會採納A.1155(32)「港口 國管制程序」一案,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為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範,我國已於92年1月1日起參照國際海 事組織訂定之港口國管制程序辦理港口國管制檢查,考量公約 持續滾動修訂,經 110年12月15日國際海事組織第32次大會採 納A.1155(32)「港口國管制程序」修訂部分內容,為利我國 港口國管制檢查得以有所依循,爰予以採用前述決議案規定。 〔依交通部 113.06.07. 交航(一)字第1139800156G號公告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5.16. 交航(一)字第11198001384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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