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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1.04. 交路字第1100037291號函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貴司函詢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豐原轉運中心暨停車場營運移轉( OT)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交通建設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疑義一案,涉及本部業管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司函詢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豐原轉運中心暨停車場營運 移轉(OT)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之交通建設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疑義一案,涉及本部業管事項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110年12月15日財促發字第11025532790號函。

二、有關OT案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交通建設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一節,查本部前以 101年12月10日交參字第1010303380號書函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略以:「考量符合上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之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停車場路外公共停車場,因營運所需之設備整建或修建經費需相當資金,倘僅限新建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恐減少民間投資意願,爰建議不宜以新建為限,OT、ROT等類案件亦可納入適用。」,請卓參。

三、另有關現行立體式停車場僅規範總樓地板面積達 8千平方公尺以上即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無促參法第 8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或投資金額之規範,是否妥適一節:

(一)考量立體式停車場多設置於都市地區,惟都市地區土地取得不易,基地土地面積有限,且都市停車步行距離約500公尺至1公里以內為民眾可接受之距離,故停車場並非以鼓勵設置大型量體為目標,此舉恐吸引大量車輛湧入,反而造成周邊交通擁塞,而係鼓勵廣泛設置停車場,以改善停車問題。

(二)另查總樓地板面積 8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式停車場,以平均每車位(含車道)面積 40平方公尺計算,係可設置200個停車位以上,其投資總額不含土地成本均高於機械式或塔臺式停車場所定門檻 3千萬元,已具鼓勵民間投資經營之經濟規模;另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係期藉由民營業者經營彈性,以提升營運績效及改善服務品質,爰應尚無另行規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或投資金額之必要,併請卓參。

正本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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