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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9.01. 交路字第110001872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於設有燈光號誌及機車兩段 式左轉牌面之交岔路口,機車駕駛人於紅燈時逕行左轉行為,是否適用一 行為不二罰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於設有燈光號誌及機車兩段式 左轉牌面之交岔路口,機車駕駛人於紅燈時逕行左轉行為,是否適 用一行為不二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3月18日警署交字第1100069097號函。

二、本案經洽詢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綜整認為本案行為屬「一行為」,且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項(闖紅燈)規定舉發。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9.01. 交路字第1100018722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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