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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8.03. 交航字第11050094731號公告(廢止)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高鐵及臺鐵 各車站範圍內(非付費區餐廳除外)、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 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110年7月27日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高鐵及臺鐵各車站範圍內(非付費區餐廳除外)、國道客運(含 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 ,並自110年7月27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記者會公布 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記者會 宣布,全國疫情警戒自110年7月27日起降為二級,並適度開放高鐵及 臺鐵各車站範圍內(非付費區)餐廳內用,爰辦理本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高鐵及臺鐵各車站範圍內(非付 費區餐廳除外)、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 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 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本部110年6月29日交航字第11050069471號、110年5月19日交航字第1 105006414號、110年5月15日交航字第 1105006222號及110年5月12日 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公告,並予廢止。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0.09.03. 交航字第11050110521號公告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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