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7.28. 交路字第1100408771號函
要旨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囑請本部說明持有效國際駕駛執照但「簽證逾期」 於國內仍駕車之處罰規定一案,本部研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囑請本部說明持有效國際駕駛執照但「簽證 逾期」於國內仍駕車之處罰規定一案,本部研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7月9日傳真會議紀錄。
二、國際駕駛執照係屬短期駕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定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 1年,條參酌歐美相關國家地區對於駕駛人持有其他互惠國家所發之國際駕駛執照使用,概均規定限制僅於一定時間之使用,如屬長期居留情形,應依規定考領取得國內核發之駕駛執照。
三、本案個案持有互惠國匈牙利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到期日為111年(西元2022年)10月3日,惟我國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已逾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定不得駕車。國際駕駛執照簽證逾期,致持該國際駕駛執照不得於國內駕車,本案個案仍繼續持該逾期國際駕駛執照於國內駕車,應屬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規定舉發之。
正本
立法委員陳瑩國會辦公室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