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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4.26. 交航(一)字第1109800074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公告「彰化風場航道」

主旨

公告「彰化風場航道」。 依據:航路標識條例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適用對象:行經該航道之船舶。 三、適用範圍:如附件「彰化風場航道」。 四、未依公告之彰化風場航道航行,航政機關依「航路標識條例」第十條 規定辦理,另船舶入出彰化離岸航行海域應依「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 南」航行及報告。 五、本公告自公告後6個月實施。 〔依交通部 114.03.17. 交航(一)字第1149800071號公告廢止,並自公 告後6個月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4.26. 交航(一)字第1109800074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公告「彰化風場航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