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 110.02.05. 院臺交字第1100003908A號公告
要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7線路線
主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7線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原省道台 7線0K+000~0K+462路段(康莊路)調整:起點調整至慈 湖路與信義路口(銜接台 3線),路線往南沿慈湖路至復興路口銜 接原台7線(里程0K+000~0K+400)。原台7線0K+000~0K+462路段 ,省道廢止改為市區道路,移由桃園市政府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省道台 7線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大溪~公館,原總里 程為128.396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128.334公里(短鏈 0.062公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