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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 110.02.05. 院臺交字第1100003908A號公告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7線路線

主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7線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原省道台 7線0K+000~0K+462路段(康莊路)調整:起點調整至慈 湖路與信義路口(銜接台 3線),路線往南沿慈湖路至復興路口銜 接原台7線(里程0K+000~0K+400)。原台7線0K+000~0K+462路段 ,省道廢止改為市區道路,移由桃園市政府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省道台 7線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大溪~公館,原總里 程為128.396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128.334公里(短鏈 0.062公里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 110.02.05. 院臺交字第1100003908A號公告由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公告調整省道台7線路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