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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1.29. 交航字第1105001359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 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 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生 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 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二、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第1103700067號公文核示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交航字第 10950153031號 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 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 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 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 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 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依交通部 110.02.26. 交航字第11050020571號公告發布,自110年3月 2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1.29. 交航字第1105001359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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