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9.12.23. 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1099038586號函
要旨
請於文到10日內惠復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憑辦理
主旨
請於文到10日內惠復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憑辦理。
說明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交字第646號陳○達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交字第 A1A19730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亟待審理。
二、請查明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時,其可否行走在行人穿越道兩側?又可容許之距離範圍為何?另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
依據為何?
正本
交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