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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9.12.23. 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1099038586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發文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請於文到10日內惠復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憑辦理

主旨

請於文到10日內惠復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憑辦理。

說明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交字第646號陳○達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交字第 A1A19730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亟待審理。

二、請查明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時,其可否行走在行人穿越道兩側?又可容許之距離範圍為何?另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

依據為何?

正本

交通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9.12.23. 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1099038586號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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