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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11.16. 交路字第1090015687號函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為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車輛未於高(快)速公路路肩開放 時間終了即時駛離路肩之舉發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車輛未於高(快)速公路路 肩開放時間終了即時駛離路肩之舉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4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90072107號函。

二、有關車輛行駛開放之路肩規定一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行駛,同規則第19條第 3項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爰車輛行駛路肩之行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又高速公路路肩之開放係由本部高速公路局依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評估訂定開放路肩之時段及路段,並以轉板、車道管制號誌或資訊可變標誌(CMS)供用路人知悉,以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且該開放行駛,並未規定汽車駕駛人開始行駛路肩時,則應行駛至路肩終點之規定(除路肩限往出口銜接減速車道通行之小車),爰車輛駕駛人應依規定於前揭時段行駛路肩,於已過開放路肩時段,縱未行駛至路肩終點,亦不得繼續行駛,應變換車道回主線車道,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適用,應無需另訂開放路肩時間終了後多久時間始有該罰則適用之情,合先說明。

三、有關旨揭案件得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8款「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之規定,得免予舉發一節,經審視管制路肩行駛規定之交通管制設施亦屬前開細則規定之交通管制設施,而應有前開得不予舉發規定之適用,惟仍應視實際具體個案衡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並考量是否於開放路肩時段有無法即時變換車道回主線之情事(例如:因當時主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時段終了前駛離路肩),始有適用之情。

四、綜上,本案仍應由警察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檢舉時間是否正確、或因當時主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終了前駛離路肩)認定之舉發,與應以開放路肩時間終了後多久時間為度無涉。

五、有關貴署另函為汽車於(非)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超速行駛之執法疑義,本部已另於 109年11月2日、9月10日函請本部高速公路局研提意見送部參辦中,併予說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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