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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10.30. 交路字第1090026106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為汽車僅懸掛 l面號牌停放於道路範圍,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舉發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汽車僅懸掛 l面號牌停放於道路範圍,得否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舉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9月7日警署交字第1090129785號函。

二、有關貴署所詢旨揭事宜,本部業已於 106年11月22日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適用疑義」會議討論,並決議停放狀態以第 12條第4項「未懸掛號牌」處罰;如屬行駛狀態,則依第12條第 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處罰在案(本部106年12月21日交路字第1065017095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諒達)。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9.10.30. 交路字第1090026106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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