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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10.21. 交授航港港字第1091811371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 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表

主旨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 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 表,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9.10.21. 交授航港港字第1091811371號令由交通部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