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10.21. 交授航港港字第1091811371號令
要旨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 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表
主旨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 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 表,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 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表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 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 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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