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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9.30. 交路(一)字第10982004362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為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未申請為防疫旅宿不得收 住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主旨

為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未申請為防疫旅宿 不得收住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年 8月26日「防疫旅宿分級獎勵及管理 研商會議」紀錄。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 6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解散之日止或指揮官指示無須採行之日止。 二、實施對象:未申請且未成為防疫旅宿收住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 。所稱防疫旅宿,指事先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經核 定之合法旅宿,且應遵守直轄市、縣(市)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 三、防疫措施:防疫旅宿始得收住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且應要求入 住者須主動出示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四、裁罰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相關罰則:未依防疫措施執行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 第 3款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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