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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9.17. 交路字第1090024285號函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詢問轉彎線之效力及駕駛人 行車規範一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詢問轉彎線之效力及駕駛人行車規 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7月7日高市交交工字第10940285200號函。

二、有關本案路口所繪白色虛線係導引直行車輛通過路口,與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9條規定之轉彎線不同,其應屬本部109年6月17日預告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89條規定所稱之「路口行車導引線」(刻循法制作業審理中),而該路口行車導引線包含導引直行車輛通過路口,屬指示標線項下之輔助標線,其性質係提供車輛於路口之指引,並非強制要求車輛之行車方向或軌跡。

三、另路口係供各行向車輛通過與轉向之處所,無法區分車道規範駕駛人,且依現行轉彎線或前開修正中之路口行車導引線規定,均非做為劃分車道之用途,亦非所有路口均須繪設,爰本案尚無變換車道之適用。

正本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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