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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9.10. 交路字第1090017412號函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反映動力機械於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違規停車,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主旨

關於貴署反映動力機械於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違規停車,適用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6月11日警署交字第1090097031號函。

二、查日前貴署就動力機械於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違規停車之罰則適用疑義,研提修正草案送部,本部業於 109年8月4日召開會議討論,就研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增訂「在道路上停放領有牌證之動力機械」及修正第82條第1項第4款為「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未領有牌證之動力機械」文字以為明確獲有共識,先予說明。

三、查 95年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原條例對動力機械違規行駛並無明文處罰規定,爰增訂該項予以明文規定,倘其違反本章四輪以上汽車行駛及「停車」規定之條文,依各該條文規定處罰之;另查75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因利用道路放置動力機械,阻塞交通。

四、有關貴署認旨揭違規應屬同一行為(即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8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節,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適用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停車及併排停車規定與第82條第1項第4款放置規定之間,就立法歷程(第32條第3項於95年增訂,第82條第1項第4款動力機械則於75年增訂)觀之,依法務部100年1月11日法律字第0999054953號函釋屬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本無再適用第82條第1項第4款放置之一般規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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