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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8.19. 交路字第1095010320號函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研商「內政部警政署反映車輛於鐵路平交道網狀線停等列車通過之行為,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疑義」會議紀錄

主旨

有關本部79年8月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示鐵路平交道範圍之函釋,經討論後決議該號函示應予以廢止,而有關鐵路平交道之範圍,經討論後修正為:有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停止線及其延伸界定其範圍。爰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仍應設置相關標誌標線(例如停止線)告知車輛駕駛人相關行駛規定,俾用路人遵循。另配合前開鐵路平交道範圍之重新律定,民眾駕駛車輛於遮斷器至停止線間範圍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上揭認定原則適用現行裁罰機關尚未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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