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6.05. 交郵字第1095007229號公告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仍應佩戴口罩,但 進入後在可維持社交距離下,得不佩戴口罩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仍應佩戴口 罩,但進入後在可維持社交距離下,得不佩戴口罩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 6款。 公告事項: 一、自 109年 6月 7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郵 局營業場所,仍應佩戴口罩,但進入後在可維持社交距離下,得不 佩戴口罩。 二、本部 109年 4月13日交郵字第 10950042701號公告,自 109年 6月 7 日起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 109.12.18. 交航字第10950159451號公告發布,自109年12月 1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