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6.05. 交航字第10950072331號公告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搭乘海、空運航班、高速鐵路、臺鐵、 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區公車,於大眾運具或運輸場站入口 處仍應佩戴口罩,進入後,若可維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時,得不 佩戴口罩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搭乘海、空運航班、高速鐵路、 臺鐵、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區公車,於大眾運具或 運輸場站入口處仍應佩戴口罩,進入後,若可維持社交距離或有適 當阻隔設備時,得不佩戴口罩。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 6款。 公告事項: 一、自 109年 6月 7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搭乘海 、空運航班、高速鐵路、臺鐵、捷運、國道及公客運、計程車及市 區公車,於大眾運具或運輸場站入口處仍應佩戴口罩,進入後,若 可維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時,得不佩戴口罩。 二、本部 109年 4月15日交航字第1095004256號公告,自 109年 6月 7 日起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 109.12.18. 交航字第10950159451號公告發布,自109年12月 1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