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5.13. 交路字第1090002435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詢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加速車道,惟未超 越前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款之構成要件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加速車道, 惟未超越前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款之構成要 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1月21日警署交字第1090045809號函。

二、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據此,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有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且超越前車之行為,係以「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及「超越前車」等2要件,先予敘明。

三、次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9款、第7條及第11條第1款規定,加速車道,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準此,加速車道之功用係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並僅允許變換至主線車道;換言之,車輛行駛既已從加速車道駛入主線車道即不得再駛入加速車道。本案車輛已自加速車道變換至主線車道行駛後,再行任意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之行為,已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條第1款規定,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則之適用,併予說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109.05.13.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