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4.01. 交路(一)字第10979000831號公告
要旨
公告高速鐵路 109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09年)、「法定優待票 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09年)「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 價調節因子」(C2,109年)之檢討結果
主旨
公告高速鐵路 109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09年)、「法定 優待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09年)「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 需求等差別定價調節因子」(C2,109年)之檢討結果。 依據: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高速鐵路營運費 率標準、調整時機與方式」第 3.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計算, 108 年台灣地區消費都物價總指數之年變動率為0.56%,及最近一次調 整政府核定之基本費率標準( 106年)至本年檢討時之台灣地區消 費者物價總指數累積變動率為2.55%,均未達± 3%,故不予調整 「政府核定之基本費率標準(FG)」。 二、另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規定本部查核前 一年度「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優 惠措施」實際執行值訂定C1及C2,當與最近一次核定公告果之差異 數在增加或減少一個百分點內時, C1+C2不予調整。本( 109)年 查核台灣高鐵公司 108年「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 運需求等差別角優惠措施」實際執行值,結果如次: (一)C1=7.167%,C2=3.883%。 (二)本( 109)年度查核試算之C1+C2=11.1%,與最近一次(10 8 年)核定公告結果11.2%差異數在一個百分點內,故依約 本年度 C1+C2不調整。 三、承上, 109年度公告數值如下: (一)FG,109年=4.134元/人公里。 (二)( C1+C2),109年 =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