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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11.05. 交航字第10850141211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訂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晝書」等申請書表

主旨

訂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晝書」等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8.11.05. 交航字第10850141211號令由交通部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