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10.05. 交路字第1080019829號函
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2項與第102條第1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8年3月14日警署交字第108006122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係為維持路口順暢與保護用路人安全,以不同道路屬性、駕駛人行為、駕駛人相對位置訂定優先順序,與同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對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係對於特定車種別因載運人身份差異,而給予之禮讓與保護之原則不同,合先說明。
三、本案經彙徵公路總局及運輸研究所意見,「禮讓」應指在路權相等狀態下,應讓其先行之行為,又考量幼童專用車、校車之使用性質,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於執行(緊急)任務時具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同,爰貴署所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年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倘汽車行駛於幹線道,幼童專用車行駛於支線道時,則幼童專用車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暫停禮讓幹線道之汽車先行:另倘汽車與幼童專用車、校車於同道路型態行駛時,則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禮讓幼童專用車、校車或減速慢行。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