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06.26. 交路字第1085007741號函
要旨
研商「交通違規併排停車之認定標準」第2次會議紀錄
主旨
一、有關交通違規併排停車之認定標準,參依 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十研討結果 (兼罰及抽象上之併排停車) ,經本次會議討論後認定只要違規停車於道路「停車格」旁之車道上,不論道路停車格內是否實際有車(汽車或機車),亦或者 2輛以上車輛同時於車道範圍併排停放,致車身有佔據車道情形,影響其他行駛中汽機車通行,均構成「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獲有共識。
二、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相關案例(圖例1至圖例16),及新增之圖例 12–1及13–1,經上開認定原則討論後修正如附件1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