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06.10. 交路字第1080011807號函
要旨
有關貴府函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喪失社員資格及被註銷替補資格之社員, 其合作社取得牌照缺額之遞補起計日疑義一案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喪失社員資格及被註銷替補資格之 社員,其合作社取得牌照缺額之遞補起計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12月13日高市府交運監字第10743310700號函及貴府交通局108年2月20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832063300號函。
二、有關合作社填充社員之起算日期疑義一節:
(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填充社員,係在「公路法」第 39條之1限量發行牌照及第56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客運服務業,本身無車額得遞補前提下,為使策進管理、對社員要求較高,合作社不致因社員退社、除名而規模縮減,衍生經營管理問題。因此,當合作社社員退社或除名,監理機關已將牌照註銷時,原合作社得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時間內招募或爭取適格駕駛人入社。
(二)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倘有前揭辦法第18條第2項所列各款死亡、除名、喪失本辦法第13條資格之一、自請退社等社員時,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外,並依同辦法第 22條第2項規定,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機關,爰合作社填充社員之起算日期應以公路主管機關對社員廢照及註銷牌照之日起算。
三、有關合作社社員之車輛汰舊換新替補起算日及替補期限疑義一節:
(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屬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其本身並無牌照缺額遞補問題。
(二)查本部 86年4月15日交路86字第021184號函釋略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規定,係屬組織化管理之個別經營者,各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計程車牌照,管理上視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因此,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營業車輛汰舊換新之牌照繳銷替補期限,適用「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6條第1項3年之規定;合作社社員之車輛汰舊換新替補起算日,應依其繳銷牌照之日起算。
(三)至前揭辦法第21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該項規定係規範合作社社員入(退)社之備查程序,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6條所訂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替補期限之起算日無關。
正本
高雄市政府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臺中 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本部法規委 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