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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7.08.08. 航舶字第1070060924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

主旨

有關貴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8月2日府觀交字第1070160740號函。

二、有關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30海浬以內,主要考量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而定之,其距岸30海浬係指航程中應不得超出海岸30海浬之海域航行;惟請注意各別小船航行水域仍應本局核發小船執照上之註記為限。

正本

臺東縣政府

副本

本局東部航務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7.08.08. 航舶字第1070060924號函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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