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6.26. 交路字第1070012098號函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 條第1項第7款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適用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第 1項第7款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4月23日警署交字第1070078380號函。
二、查貴署89年4月5日警署交字第049520號函示說明,單一劃設左(右)轉標線,貴署咸認似屬「引導性指示標線」或「有條件之禁制指示標線」,除依前揭規則條文第 2項規定,配合劃設「左(右)轉專用」標字或「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設置「左(右)轉專用道」標誌等使用,否則直行車行駛該車道似不違反前揭條例之相關規定,另依現行道路劃設單一右轉標線箭頭之路面,通常標繪於交叉路口最右側車道上,惟一般重、輕型機車駕駛人不論直行或右轉行駛,基於不與其他車種行駛同一車道之安全考量(汽、機車分流)及靠右行駛之駕駛習慣,大多行駛於最右側道路,倘依前揭條例第 48條第7款規定予以處罰,對機車駕駛恐有不公,本部以 89年4月20日交路89字第029969號函就貴署前揭來函意見表示同意,先予敘明。
三、經查貴署前揭89年號函提及單一車道劃設指向線視為「引導指示標線」,此部分應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1項規定範疇,尚無疑義,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文說明三(一)所提「車道繪設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疑義事項,業已符合89年貴署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裁罰構成要件(指向線搭配「左、右轉專用或禁止變換車道線或左、右轉專用道」),故無法規未明確之處及與設置規則第188條第2項未合文字。另為充分指引或預告用路人前方車道配置概況,設置規則亦已訂有第62條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第 133條之1車道預告標誌、第176條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等條文,可供各道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辦理規設作業。
四、有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條「指向線」規定行駛之車輛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及認定標準,業經貴署與本部89年相關號函達成共識,且為確保路口交通順暢,避免直行、轉彎車輛相互交織,實務上,道路主管機關常依轉向、直行交通量之不同,於近路口前車道繪設指向線與禁止變換車道線,經參照89年函釋及設置規則第188條第2項意旨,縱使該車道前方無車,車輛過路口後未遵循所指方向行駛,已符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構成要件,應無法規疑義,又本部105年1月15日交路字第1045016820號函已表示,審視現行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於64年間增訂之立法說明係「針對實際情形予以增訂」,所規範對象係直行車於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行為,至為明確,應無適用疑義,該款規定禁止佔用行為之意旨係為避免直行車妨礙轉彎車輛通行或減少轉彎車道流量,並未以產生阻礙為違規要件,且經查佔用之釋義係佔據使用,即佔據行駛,爰有關貴署認違規直行車輛行駛於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時,並無任何轉彎車輛通行(無妨礙通行或減少車流量之可能),仍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條第1項第 7款規定適用之情,建請依該條款之立法意旨再行考量確認前揭違規是否確屬不宜有旨揭條款之適用,併予說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