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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6.21. 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及 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5月10日警署交字第1070085647號函。

二、有關交岔路口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長度不足10公尺認定違規事實,本部業以 107年 6月11日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復貴署說明在案。

三、另基於上開函釋精神,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2 款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路人遵循。至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本部62年 7月14日交路字第 12815號函示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辦理標線劃設事宜。

四、有關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係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或係以公共汽車停靠區前後10公尺認定一節,處罰條例雖無明文公車招呼站定義,惟解釋上應指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經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予接駁乘客上下車之地點,即應指各地之公車站牌,表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如有數個站牌,則應以兩側之站牌為起算點,惟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範圍為準,請參考。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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