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6.11.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要旨
關於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自該標線端點延伸至10公尺(未劃設禁 止臨時停車)路段,可否列入違規臨時停車取締範圍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自該標線端點延伸至10 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可否列入違規臨時停車取締範 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5月8日警署交字第1070089221號及107年4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70080256號函。
二、查本部79年 1月11日交路字第000960號函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規定,係針對未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之一般道路之規範。而公車彎緣石既已劃有黃線禁止停車,則黃線端點延長10公尺,未劃設黃線之路段,不宜再列為取締之範圍;惟若在上開路段停車足以影響交通秩序,得視交通狀況,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以利執行。爰依前揭號函本案交岔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不宜再以標線端點延長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列入為臨時停車取締範圍,惟倘認為上開路段足以影響交通秩序,則得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與貴署前號號函意見相同,併予說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