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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6.10.25. 交路字第1060024777號函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大眾捷運系統與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之路權優先順序

主旨

關於大眾捷運系統與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之路權優先順序一案,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經洽相關單位意見,咸認由輕軌列車駕駛員優先避讓緊急任務車輛應為可行,惟輕軌列車在路口前方遇到緊急任務車輛能否立即避讓,亦需考量列車量體大,司機員聽聞或看見緊急車輛警號而煞停所需時間與距離,爰緊急任務車輛仍宜留意輕軌列車動態,適時相互禮讓,避免發生事故。

二、請貴府轉知轄內大眾捷運系統及緊急任務車輛相關單位知悉,並加強相關駕駛人員之訓練,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三、相關公文:新北市政府 106年8月4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61487722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年7月21日高市捷綜字第10631134500號函。

正本

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壹南市政府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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