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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6.05.25. 交路字第1060403848號函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主旨

有關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公路法第35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內陸運輸主權與國內業者權益,避免外資影響本國汽車運輸業經營市場,俾保障國內內陸運輸穩定性及基本民行,爰明定非中華民國法人不得投資經營旨揭類別汽車運輸業。

二、另參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5條規定,外國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國內投資事業,其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避免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事業轉投資於該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持股未超過三分之一則無須依該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三、綜上,考量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其轉投資行為已有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之申請及審核機制,在兼顧公路法第35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爰中華民國法人其外資持股總數或出資總額未超過該事業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得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本部 103年11月21日交路字第1030033926號函釋說明併予修正。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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