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6.02.18. 航員字第1061910130號函
要旨
有關外僱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為保障外僱船員權益並鼓勵船員走向國際市場,其海勤資歷之採計以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之日期、船員之護照出境或入出境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兩者取日期較晚者
主旨
有關外僱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3年6月11日航員字第1031910284號函諒達。(如附件)
二、有關外僱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請依前函辦理,為保障外僱船員權益並鼓勵船員走向國際市場,其海勤資歷之採計以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之日期、船員之護照出境或入出境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兩者取日期較晚者。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本局企劃組
副本
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