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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6.02.18. 航員字第1061910130號函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外僱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為保障外僱船員權益並鼓勵船員走向國際市場,其海勤資歷之採計以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之日期、船員之護照出境或入出境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兩者取日期較晚者

主旨

有關外僱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3年6月11日航員字第1031910284號函諒達。(如附件)

二、有關外僱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請依前函辦理,為保障外僱船員權益並鼓勵船員走向國際市場,其海勤資歷之採計以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之日期、船員之護照出境或入出境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兩者取日期較晚者。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本局企劃組

副本

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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