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01.16. 路覆字第1060006923號函
要旨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其函釋效力問題
主旨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 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其函釋效力問題,詳如 說明,請惠允賜復。
說明
一、查鈞部72年7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略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原則以左方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口者為準。
二、次查鈞部 101年7月25日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略以:本部72年2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有關上開規則第 102條之釋義內容「...原則以左方車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口為準」即應予停止適用。惟鈞部建置之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查無上開函釋,但仍有72年7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未標示停止適用),因有民眾質疑相關函釋之效力問題,爰請鈞部惠予釋復,以利本會俾憑辦理相關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事宜。
正本
交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