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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6.01.23. 航港字第1061810024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主旨

訂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訂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6.01.23. 航港字第1061810024號公告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